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办理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一)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无需提出许可申请或者暂时不予受理许可申请:
1.仅经营食用农产品的;
2.仅经营保健食品的;
3.以“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等方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者非自己制作加工的酒水等食品的;
5.提供仓储、运输食品服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提供);
(七)质量安全承诺书;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已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在办理许可时无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登记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其中经营项目可为多选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不包含乳制品项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只能二选其一,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六、处理方式及时限
(一)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四)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七、许可证的有效期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八、许可的变更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九、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十、遗失声明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十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为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凡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按照受理申请、审批决定和执行决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凡超过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一律按照新办许可证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