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2016-02-21 14:27:43 关注度:160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事项名称: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办理结果:《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事项名称: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办理结果:《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无

  3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无

  4

  企业章程

  无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无

  6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无

  7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无

  8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无

  9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无

  10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无

  1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无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依据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依据名称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建办市[2006]68号,2006年9月4日施行)第一条第2项、第二条第7项

  依据说明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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