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2016-02-20 16:50:30 关注度:187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各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凡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的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继续教育要求: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期为二年,每一注册期内,必须完成继续教育80个学时,其中选修课和必修课各40个学时;

  三、申报注册材料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复印件(编号页及照片页);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期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5、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五、办理期限

  审核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原省展览馆二楼)

  联系电话:0851-86987054、86987045

  九、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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