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2015-09-22 16:08:32 关注度:71
江苏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江苏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4.《

    江苏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5.《关于江苏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换届调整的通知》(苏建科(1997)235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并在注册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注销注册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5.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6.更改和补办

    (1)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

    (2)因聘用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注册人员按聘用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请延续注册。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签发单位非本省的,提交原件及签发省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相应的业绩证明;

    (7)逾期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复印件(A4缩印横版);

    (5)原执业印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交回)。

    3.变更注册(省内变更和进省变更的一式一份,出省变更的一式二份)

    (1)二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复印件(A4缩印横版);

    (6)原执业印章(省内变更,领取新执业印章时上交,跨省变更,交原注册单位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7)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销注册(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

    (3)《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缩印横版);

    (4)原执业印章。

    5.重新注册(一式一份)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办理(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按照变更注册办理(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更改、补办(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受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3.经审查、审批后,准予注册的,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江苏建设厅网”和“江苏建设人才网”上公布;

    4.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始注册的,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变更、延续、注销注册以及更改、补办的,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3.准予注册的,自完成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江苏建设大厦2楼(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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