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2016-08-26 14:32:30 关注度:200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贵州省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黔建房通[2011]23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四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1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办理程序:

  1、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建部。

  二级资质办理程序:

  1、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及电子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后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满足许可要求,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遵义市二级及以下资质均由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

  三级及以下资质办理程序:

  由企业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威宁县和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一级资质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9、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级及以下资质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7、《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9、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合格证明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1、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行政许可时限

  1、一级资质初审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2、二级及以下资质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原省展览馆二楼)

  联系电话:0851-86987046

  九、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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