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及办理流程

2015-09-08 20:34:30 关注度:11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及办理流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及办理流程 。 一、法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符合《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及办理流程

  一、法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相关资质标准条件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资质核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办公地点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8、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二)资质升级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业绩材料(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

  6、年度工作总结及二个业主委员会评价。

  (三)资质证书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通知书;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发

  1、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遗失的登报声明。

  四、办理程序

  1、由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出具初审同意公函和原件核验证明表,并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

  2、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初审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建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发证;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名称变更、遗失补办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027-6887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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