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备案须知

2015-09-08 20:24:04 关注度:469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备案须知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备案须知 一、项目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登记备案程序 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备案须知

  一、项目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登记备案程序

  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前,可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办理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投标登记备案手续。项目中标后,再办理进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2.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前,必须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办理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3.省住建厅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发放《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单项工程投标登记证》或《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

  4.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登记。

  (三)办理投标登记备案提交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单项工程投标登记备案表》(附件1,一式二份);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拟投标建设工程项目在有效期内的招标公告,或者经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的投标邀请函;

  4.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单项工程投标登记证》有效期到该单项工程确定中标人为止。

  (五)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提交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2,一式二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该证自动作废,如因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未完成,需提供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申请延期。

  二、年度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与施工甲级资质证书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 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制裁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首次年度登记备案的单位,应近3年在湖北省内完成过10项以上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且信誉良好的;

  4.延续年度登记备案的单位,上个备案期内在湖北省内承揽过3项以上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且信誉良好的。

  (二)登记备案程序

  1.符合年度登记备案条件的单位,可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办理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年度登记备案手续。

  2.省住建厅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年度登记证》。

  3.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年度登记证》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交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年度登记备案表》(附件3,一式二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鄂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拟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备案后的人员可在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6.首次年度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供近3年内在湖北省内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需10项以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省住建厅核发的《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建设单位出具的履约评价;

  7.延续年度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上个备案期的《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年度登记证》及近1年在湖北省内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需3项以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履约评价。

  (四)《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年度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该证自动作废,还需继续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可申请延续年度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到原备案部门重新进行年度登记备案。

  (五)企业办理年度登记备案后,在有效期内可在我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再办理项目登记备案。

  三、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拟在鄂设立分支机构,在湖北省内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鄂工商登记满三年,完成项目登记备案10项以上,或年度登记备案连续满二年,并按照《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的相关要求,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省住建厅开展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按照总量控制、全面监管的原则,每三年开展一次分支机构延续和新申报登记备案。

  四、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省住建厅办理备案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接受省住建厅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五、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六、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使用A4(210 mm×297mm)纸张,按顺序装订,且须加盖企业公章。对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依法在厅网站上公布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027-6887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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