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须知

2015-09-08 20:23:08 关注度:200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须知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须知 一、准入条件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格; 2.招标代理范围仅限于中央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 3.近3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鄂备案须知

  一、准入条件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格;

  2.招标代理范围仅限于中央企业垂直管理的项目;

  3.近3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鄂备案登记须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或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第2个及以上项目备案的另须提供企业驻湖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银行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证明原件;

  6.进鄂人员计划生育责任状或承诺书原件;

  7.企业进鄂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至少提供2名注册造价师、3名工程师、3名造价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一式4份。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需办理进鄂备案登记的,在湖北省住建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提交备案资料。

  2.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必须与企业资格内容相符,设立必须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稳定的办公场所。

  3.所有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须在备案前一个月以内。

  4.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且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所提供的备案人员证件上未注明是本机构人员的,还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成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进鄂负责人应当一致。进鄂人员应具有与实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5.湖北省建管局负责审查上述备案资料原件,并将介绍信、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承诺书、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进鄂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7种原件和其它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6.对于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备案资料审核合格后,由湖北省建管局通知企业法人代表约谈,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企业接到通知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8.约谈结束,留存进鄂负责人执业资格证和1个注册造价师证,完成有关登记后,由省建管局核发《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留存证件在企业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

  9.所需提交的《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中下载。

  四、责任规定

  1.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招标代理活动。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1)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的;

  (2)拒不接受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3)在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4)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027-8781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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