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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

2015-12-24 13:28:34 关注度:586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13号),明确“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为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二、申报对象及范围

    (一)申报对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一个城镇供水排水企业法人单位下属1个以上的运营单位(厂或站),以一级法人单位申报。

    (二)申报范围:

    1.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供水企业或生活污水处理企业,初始试运行满一年,并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始试运行评估考核合格的。

    2.已通过运行评估考核但有效期到期的城镇供水企业或生活污水处理企业。

    3.未通过运行评估考核的城镇供水企业或生活污水处理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供水企业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水质责任事故。

    (三)申报城镇供水排水运行评估考核的城镇供水排水企业,应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2)或《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3)开展自查自评。市级供水排水企业法人单位的各运营单位(厂或站)自查自评均应达到85分以上、县级供水排水企业法人单位的各运营单位(厂或站)自查自评均应达到80分以上。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落实 “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或《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采取企业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州)审核和公示、省级核准和公示的“三审两公示”方式进行。

    (一)企业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申报运行评估考核,应按要求填报《四川省城镇供(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向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通过运行评估考核但有效期到期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

    (二)县(市、区)初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利、卫生计生、环保、工商和爱卫会等部门共同组织评估考核。对市级供水排水企业的各运营单位(厂或站)评估考核均达到85分以上、县级供水排水企业的各运营单位(厂或站)评估考核均达到80分以上的,方可提出初审合格意见,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州)审核和公示。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利、卫生计生、环保、工商和爱卫会等部门共同组织评估考核核查。对市级供水排水企业的各运营单位(厂或站)评估考核均达到85分以上、县级供水排水企业的各运营单位(厂或站)评估考核均达到80分以上的,且审核符合上报要求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合格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核准和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评估考核抽查。审核核准后,在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核准通告。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请示及其附件。

    1.市(州)请示。请示中应有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审核意见。

    2.市(州)请示附件。包括网上公示结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及其附件。县(市、区)请示中应有对申报企业的考评结果和明确的审核意见,其附件应包括: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运行评估考核请示及自查评估总结。

    2)申报企业填报的《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或《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一个城镇供水或排水运营法人单位下属1个以上的供水厂或污水处理厂等运营单位(厂或站),应分别填报各运营单位(厂或站)《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3)城镇供水排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4)城镇供水运营企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2项常规水质指标检测报告或城镇排水企业常规6项指标检测报告。

    5)城镇供水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6)城镇供水企业原水水质或城镇排水企业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相关报告。

    7)原《运行合格证》副本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已通过运行评估考核但有效期到期的企业提供)。

    (二)申报材料报送方式

    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全部扫描成电子文档,并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网上办公平台”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未开通“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网上办公平台”的,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

    2.申报材料的纸质文档,装订成册后将邮寄至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 系 人:厅城市建设处  李明书、聂思政

    联系电话:028-85568176,85536400

    电子邮箱:jstcsjsc@163.com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申报表

    2.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标         准及评分表
 
 
附件1:
 
四川省城镇供(排)水企业
运行评估考核申报表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一)供水企业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设计规模(万立方米/日):  
水厂座数:  
用水人口(万人):  
职工总数(人):  
其中: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数:  
固定资产(万元):  
(二) 排水企业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污水处理厂座数:
设计规模(万立方米/日):
职工总数(人):
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数: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二、企业运营情况表
(一)供水企业
水厂名称   
地址  
取水水源地  
备用水源地  
取水方式  
输水管网管径、长度  
水处理工艺  
日供水量  
供水户数  
水质情况(主要检测指标)  
(同一企业法人有2个以上供水厂的要分别填报)
(二)排水企业
污水处理厂名称  
地址  
污水管网长度  
设计日处理能力  
实际日处理能力  
处理工艺  
排放达标情况  
受纳水体  
在线监测情况  
(同一企业法人有2个以上的污水处理厂的要分别填报)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情况
 
法  定
代表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电话  
技  术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电话  
财  务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电话  
经  营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电话  
(同一企业法人有2个以上的厂要分别填报)
四、厂区平面图及工艺流程简图
(一)厂区平面图
 
(二)工艺流程简图
 
(同一企业法人有2个以上的厂要分别填报)
五、审批意见
 
县(市、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州)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核准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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