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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行业排污不达标 必须推行第三方治理

2015-10-29 09:28:05 关注度:169
高污染行业排污不达标 必须推行第三方治理

高污染行业排污不达标 必须推行第三方治理 。 10月20至26日,省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不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还要求高污染行业若排污不达标,必

    高污染行业排污不达标 必须推行第三方治理。 10月20至26日,省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不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还要求高污染行业若排污不达标,必须推行第三方治理。同时,第三方治理项目不仅可获政府补贴,还有机会上市融资。

    《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改革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营造良好第三方污染治理市场环境

    《实施意见》要求,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履约保障补偿机制等。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环境服务公司合理收益。

    同时,还需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实施方案,加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清洁水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排污企业依照治理合同付清排污费后,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统一参保,鼓励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责任保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此外,还需合理确定环境公共设施投资回报机制。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各级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加大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力度 强化第三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污染治理,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鼓励工业园区企业以不同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鼓励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同时,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类项目试点,在企业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重点开展园区集中治污,实行设施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试点,基于第三方服务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和园区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鼓励开展高污染行业和重点减排企业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模式试点,培育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

    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规范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同时,制定第三方治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依托“互联网+”实现企业污染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的互联互通,提高监测能力。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经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

    《实施意见》要求,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不得随意转让。

    推动政策引导和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实施意见》还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积极引入高水平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法律顾问,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视财力情况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对为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将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现有相关税收、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的授信政策,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推动绿色信贷。推广“信贷工厂”审批模式,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方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发展环保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以及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等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公示期内,对《实施意见》直接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或者自身与申请人重大利益的,可依法向省发改委书面陈述、申辩;对《实施意见》内容有其他意见建议的,也可向省发改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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