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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的通知

2016-08-30 10:56:36 关注度:211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的通知 。 川建标办发〔2015〕477号 各有关单位: 我省现行的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为工程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部分图集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存在技术相对落后,或与现行规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适应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的通知

川建标办发〔2015〕477号

各有关单位:

我省现行的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为工程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部分图集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存在技术相对落后,或与现行规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地方标准设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标准设计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2007年至2013年所编制的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此次复审的标准图集按批准发布时间划分:通用图集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推荐图集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属于本次复审的范围。

通用图集自发布以来超过5年,推荐图集自发布以来超过2年的,原则上应予废止。如需修订或继续使用,图集主编单位应提出明确意见及依据。

二、复审形式

复审应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参加复审的人员应包括主要起草人员和熟悉该标准图集及相关技术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5人。

三、复审意见及原则

本次标准图集复审意见分为废止、修订、继续有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图集应废止:

1、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要规定;

2、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3、主要的技术内容已不适用;

4、推荐图集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已失效。

(二)经复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图集应修订

1、部分内容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部分内容不再适用或制约该项技术的推广应用;

3、标准图集所依据或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经修订;

4、推荐图集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已修订。

(三)经复审,没有上述两款情况的标准图集可继续有效。

四、复审程序及安排

(一)此次复审工作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组织,标准图集复审的具体承担由图集的主编单位负责。参加图集复审的人员应由图集主编单位报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同意。

(二)标准图集复审后,主编单位应填写《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意见表》(一式2份)。各主编单位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三)2015年10月31日前,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完成复审意见汇总后,由我厅向社会公布。

(四)复审意见为修订的标准图集,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纳入标准设计图集的修订计划中,具体安排在复审结束后另行布置。

五、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图集的复审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郑怀

联系电话:(028)85550439    85551876

联系邮箱:123317502 @qq.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201、206

附件:1.2007至2013年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一览表

2.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复审意见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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