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08-28 14:04:07 关注度:236
做好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做好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

  做好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为旧版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为了切实做好新旧资质标准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企业资质受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受理

  (一)为不影响建筑业企业建筑活动,我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设为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过渡期。过渡期间,我厅将本着新旧资质并用的原则,对申请新办、升级、增项以及截止目前还未通过延续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暂时按照旧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过渡期内,如果建筑业企业达到新版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就位。

  (二)按照旧版资质标准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请相关企业一定要在过渡期内做好重新核定和换证工作。未在过渡期限内提出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新版资质标准的企业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全部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其资质等级按照首次申请从最低资质等级开始考核。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厅将对全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四)在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特级或者壹级资质的,全部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进行初审。

  二、有关要求

  (一)对截止目前还没有申请延续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告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及时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资质已过期的企业将冻结企业网络信息,对逾期没有办理延续手续的,将依法进行注销。

  (二)在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和市政工程资质主要是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以下简称为“八类人员”)进行培训充实,重点要对我区未培训过的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至少要培训合格5套以上八类人员,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至少要培训合格4套以上八类人员,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我厅许可的资质)至少要培训合格4套以上八类人员,专业承包三级企业至少要培训合格3套以上八类人员。对各行业要求的各类人员,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培养。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建筑业协会、有关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建筑企业人员的培训服务,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按照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及时开办各类人员培训班。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相应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要积极引导业内人员报考注册建造师,特别要加强对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报考引导和服务工作。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学习新版资质标准,熟悉资质标准内容,积极宣传新版资质标准实施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新版资质标准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在实施当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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