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5-09-02 16:03:10 关注度:19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包括上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包括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层面的信息公开和所属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员会委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员会委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员会委人事任免;

    5、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员会相关政府服务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本机关将通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为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对外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承办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21-23111111转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的提出方式

    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者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⑴ 通过门户网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首页—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

    ⑵ 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大沽路100号2713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邮编:200003

    ⑶ 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本机关现场受理点:小木桥路683号辅楼1楼。受理时间:周五下午1:00-5:00(节假日除外)。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表:

    图像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2)复制费

    (3)邮寄费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电话:23119744

    电子邮箱:shjsjgw@163.com

    地址:大沽路100号2818室邮编20000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

    附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注:*为必填项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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