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2016-07-23 09:44:15 关注度:183
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2、行政许可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2、行政许可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上述文件可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及蓝图网(www.cc.ln.gov.cn//index.asp)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①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③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④申请设计综合资质⑤延续工程设计资质⑥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⑦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⑧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⑨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
 
    申请材料要求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2)企业①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③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④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⑤工程勘察资质延续⑥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
 
    申请材料要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3)企业申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的,除建市[2007]202号文件的规定外,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见《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6]68号);
 
    4)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需要核定资质的,除建市[2007]202号文件的规定外,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见《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
 
    5)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6)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7)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申请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初审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申请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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