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2016-08-26 13:23:55 关注度:215
江苏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江苏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令);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

    江苏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1号令);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取得执业资格;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无《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延续注册

    (1)在注册有效期满三十日前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

    4.重新申请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5.注销注册

    (1)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6.注册证书补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5)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8)为现职公务员的;

    (9)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延续注册(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同时申报,只需要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以新聘用单位申请),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新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3.变更注册(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新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重新申请注册(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注册证书补发(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补办申请表;

    (2)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证书遗失的声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以自行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聘用单位代为申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在《中国房地产价师注册系统》中填写数据并打印申请表;

    2.将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受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3.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省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省建设厅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证书后,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江苏建设厅网”和“江苏建设人才网”上公布;

    5.通知所在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初始注册的,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变更、延续注册以及注册证书补办的,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地址: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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