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2015-08-29 23:34:26 关注度:17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电话 87805339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电话 87805339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条件具体内容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
4、累计竣工房屋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1、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材料具体内容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延续)申报材料为: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9、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
(1)已竣工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2)在建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原件)。
(二)申请变更(补证)  (厅审批窗口审核,材料另有公示)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环节 受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1个工作日
审核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7个工作日
审批 主管厅领导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2个工作日
办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审查需向申请人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 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考察        
听证、公示        
评委评审        
补正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 三级企业无有效期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〇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备  注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监督电话 0311-878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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