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大厅 电话 87805339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
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
单位名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大厅 | 电话 | 87805339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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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 4、累计竣工房屋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1、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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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延续)申报材料为: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9、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 (1)已竣工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2)在建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原件)。 (二)申请变更(补证) (厅审批窗口审核,材料另有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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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环节 | 受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1个工作日 | ||||||||||
审核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 7个工作日 | |||||||||||
审批 | 主管厅领导 |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2个工作日 | |||||||||||
办结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 审查需向申请人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 | 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
听证、公示 | |||||||||||||||
评委评审 | |||||||||||||||
补正 | |||||||||||||||
其他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性质 | 无 |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有效期 | 三级企业无有效期 |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〇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备 注 | |||||||||||||||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311-87805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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