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新设立、变更、注销和补办)流程

2016-09-10 16:24:36 关注度:120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新设立、变更、注销和补办)流程

事项编码: 003591256A050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施工

事项编码: 003591256A050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5、《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
6、《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7、《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
8、《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 )
9、《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10、《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13号令)
1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1号令)
12、《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
13、《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的企业。
申报材料: 一、分类提交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申请材料清单》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办理变更。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二、材料清单
1、住建部许可资质申请及证书变更,材料清单
2、省住建厅许可及委托下放许可资质申请及证书变更,材料清单
3、省厅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4、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三、材料要求
1、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承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可不提供相应书面申请材料:
(1)“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不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书面材料。
(2)“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已自动生成的,不提供注册证书材料。
(3)“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信息已自动生成的,不提供证书材料。
(4)“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代表工程业绩”明确可查的,不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5)不提供“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6)通过相关“官网”可查询确认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信息的,不提供证书材料。
3、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和要求
(1)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住建部审批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申请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另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省内业绩)(建办市[2012]3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数据光盘。
(3)申请住建部资质变更的,另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4)企业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应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5)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6)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7)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4、企业工程业绩材料
(1)中标通知书:为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函)。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为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等,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其中,建筑、市政总承包工程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5、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6、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四、信息公开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办理流程: 许可机关:
一、住建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省住建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三、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
1、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四、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许可程序:
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省住建厅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住建部。
2、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提供原件核对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
4、省住建厅和设区市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
5、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资质证书变更:
1、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经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2、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3、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4、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4:30 - 17:30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夏令时)
受理地址: 省住建厅: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
责任部门: 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市、县住建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机关: 省住建厅,市、县住建部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不含现场勘察、企业陈述补充材料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联系电话: 0591-87674698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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